内资企业一般纳税人,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吗?吴江的

2020-05-09 综合 81阅读
内资企业所得税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它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五)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二、关于科研机构改制的税收优惠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从1999年至2003年底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二)建设部、交通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后,从2001年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研机构联合其它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三、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的税收优惠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与科研机构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
四、关于安置随军家属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企业的税收优惠对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并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政策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五、关于监狱劳教企业的税收优惠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6号)》
六、关于机关服务中心的税收优惠(一)对中央、省级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在后勤体制改革后,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安置待业(下岗)职工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
七、关于技术转让及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30万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不包括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八、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九、关于受灾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十、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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