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国的立国基础为三权分立,立法权属国会,司法权属法院。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形式行使立法权。
在美国的制度下,法院可以以违宪为由推翻法律。而且,在英美法系下,“法院在事实上可以立法” 这件事,是被广泛接受的,所以有判例法(case law)这个词。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下层法院须遵循高级法院以往的判例。
从19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出现了一种靠拢、融合的趋势,制定法在英美法系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而判例在大陆法系也日益具有了法律渊源的地位。但是,二者之间的传统差异将继续而长久地存在。不仅如此,即便在英美法系内部,判例所表现出来的基本特征以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都不是完全一致的。美国的判例法尽管从英国的判例法继承而来,但也有自己独特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