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正确行使宏观调控决策权
与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力度密切关联的,一是宏观调控能力,二是宏观调控效力。其中,宏观调控能力尤其重要。作为国家能力的重要内容,它是国家把自己的宏观调控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2](P6)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宏观调控权的具体行使及其力度,也影响着宏观调控的效力。而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弱,则既受制于国家汲取财政的能力,又影响着汲取财政能力的变化。 此外,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力度,还与对经济和社会时势的估计、对经济规律的把握等直接相关。因此,在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既定的情况下,实施宏观调控的力度究竟应该多大,需要依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和裁量;同时,还要把调控的力度掌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增进宏观调控的效力和效益。事实上,经济法并非仅是掌握在国家手里的用于进行国家干预的武器,更是约束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主体行为的规范体系。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必须要体现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在合理的限度和人类认识所及的范围内,给政府一定的调整空间,使政府能够按照经济规律,真正审时度势地去进行调控,这与“限权论”特别强调的对政府权力的单纯限制是不同的。应当看到,政府该有的权力必须要有,否则它就无法及时、足额、高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同时,政府的权力也必须限制在一个合理的“度”之内,使它不致滥用或越权。这样,才能在宏观调控部门与国民总体之间形成权力的平衡和利益的均衡,才能确保调控的稳定性和常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