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另外,针对食品三包法规定假一赔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假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与此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严重后果的,受害人除了可以获得法定的赔偿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假一赔十”则专属适用于食品安全领域,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下,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扩展资料
三包范围: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时间:
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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