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判决书能分割吗

2020-08-29 社会 201阅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在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若无损其经济价值,则按份额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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