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逮捕证后立即执行,这里的立即有司法解释是多长时间吗?

2020-10-28 综合 388阅读
  1. 立即执行,顾名词义:就是平时说的马上执行,不能拖延的意思!是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

  2. 逮捕证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文件,该证一般由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制作决定逮捕书或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文书签发逮捕证,执行逮捕。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注明。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      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      书》发给被逮捕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并将释放理由书面通知原批准逮捕       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            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      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原决定的机关。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原决定的机关,      并说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       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七十一条又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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