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办法
1.循环赛,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
2.每场比赛采用三局两胜制,每局净打3 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体重分级
48公斤级
52公斤级(48-52)
56公斤级(52-56)
60公斤级(56-60)
65公斤级(60-65)
70公斤级(65-70)
75公斤级(70-75)
80公斤级(75-80)
85公斤级(80-85)
90公斤级(85-90)
90公斤级以上级
服装护具
1.运动员必须穿戴大会指定的拳套,护头,护齿,护胸,护裆,护腿,赤脚穿护脚背。穿与比赛护具颜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裤,护裆必须穿在短裤内。
2.比赛的护具分红与黑两种。
3.拳套的重量:65公斤级及以下级别的拳套为230克;70公斤级及以上的拳套为280克。
竞赛中的礼节
1.介绍运动员时,运动员向观众行抱拳礼。
2.每场比赛开始前,运动员互相行抱拳礼。
3.宣布结果时,运动员交换站位,宣布结果后,运动员先互相互行抱拳礼,再同时向裁判员行抱拳礼,裁判员回礼;然后向对方教练员行抱拳礼,教练员回礼。
竞赛中的有关规则
1.运动员必须遵守规则,尊重和服从裁判。在场上不准有吵闹,谩骂,甩护具等任何表示不满的行为。
2.教练员和本队医生坐在指定位置,但不得在场下呼喊或暗示。局间休息时,允许给运动员按摩和指导。
3.运动员严禁使用兴奋剂,局间休息时不能输氧。
使用方法,得分标准与判罚
禁击部位
后脑,颈部,裆部。
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和小腿
禁用方法
1.用头,肘,膝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2.用迫使对方头部先着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压对方。
3.用腿法攻击倒地方的头部。
4.用拳连击对方的头部。
可用方法
除禁用方法外的武术各派的攻击招法。
得分标准
(一)得3分
1.在一局比赛中,一方第一次下台,对方得3分。
2.用转身后摆腿击中对方躯干部分而自己站立着。
3.用主动倒地的动作致使对方倒地,而自己即刻立站立者。
4.使用勾踢将对方踢倒而自己站立着。
(二)得2分
1一方倒地(两脚以外任何部位支撑台面),站立者得2分。
2.用腿法击中对方躯干部位者。
3.被强制读秒一次,对方得2分。
4.受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三)得1分
1.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者。
2.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和下肢(脚除外)者。
3.运动员消极8骂秒,被指定进攻8秒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4.主动倒地超过3秒不起立,对方得1分。
5.受劝告一次,对方得一分。
6.使用方法双方先后倒地,后倒地者得1分。
(四)不得分
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显。
2.双方下台或同时倒地。
3.双方互打互踢。
4.用方法主动倒地,对方不得分。
5.抱缠时击中对方。
犯规与罚则
犯规
技术犯规
1.消极搂抱对方。
2.处于不利状况是举手要求暂停。
3.比赛中场外进行指导。
4.比赛中对裁判员有不礼貌的行为或不服从裁判。
5.比赛中大声叫喊。
6.有意拖延比赛时间。
7.上场不戴或吐落护齿,有意松脱护具。
8.运动员不遵守礼节。
侵人犯规
1.在口令“开始”前或喊“停”后进攻对方。
2.击中对方禁止部位。
3.用不允许的方法击中对方。
罚则
1.每出现一次技术犯规,劝告一次。
2.每出现一次侵人犯规,警告一次。
3.受罚失分失6分者,判对方为胜方。
4.运动员故意伤人,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为胜方。
5.运动员使用违禁物品,局间休息时输氧,取消比赛资格。
暂停比赛
1.运动员倒地(主动倒地除外)或下台时。
2.运动员犯规受罚时。
3.运动员受伤时。
4.运动员相互抱缠没有进攻动作或无进攻超过2秒时。
5.运动员主动倒地超过3秒时。
6.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举手要求暂停时。
7.裁判长纠正错判,漏判时。
8.处理场上问题或发现险情时。
9.因灯光,场地等客观原因影响比赛时。
10.运动员对峙出现消极,被指定进攻一方达8秒仍无进攻时。
胜负评定
优胜胜利
1.在一场比赛中,3次有效使用3分动作者(下台除外)。
2.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胜方。
3.被重击(侵人犯规除外)倒地不起达10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达3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5.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诊断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一局比赛中,一方受重击被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2次,另一方为该局胜方。
一方2次下台,另一方为该局胜方。两次有效使用3分动作者为该局胜方。
一局比赛中,双方出现平局,按下列顺序判定胜负。
1.本局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本局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3.体重轻者为胜方(以当天体重为准)。
一场比赛,先胜两局者为该场胜方。
比赛中因一方犯规,另一方诈伤,经医务监督确诊后,判犯规一方为该场胜方。
因对方犯规而受伤,通过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再比赛者,为该厂胜方。
因对方犯规而受伤,通过医务监督检查确认不能比赛者,为该场胜方。但不得参加以后的比赛。
淘汰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按下列顺序决定胜负:
1.受警告少者为胜方。
2.受劝告少者为胜方。
3.体重轻者为胜方。
上述三种情况仍相同,则加赛一局,依次类推。
循环赛时,一场比赛中,如获胜局数相同时为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