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下级服从上级是机关管理的基本原则,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下级必须执行,否则要依法受到惩戒。但同时,该条规定又赋予了下级公务员免责的权利。本条规定从一个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既体现了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由于上级的错误决定和命令造成损失提供了渠道。这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第一,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时,如果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
第二,上级如果仍然坚持原决定或命令的,下级公务员必须执行,执行后果只由上级负责,下级免责;
第三,如果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下级不得执行。如果下级执行此决定或命令,必须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