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实习,是不会对毕业产生影响,如果学校以暂扣毕业证为要求,必须学生进行实习,不依法给学生办理毕业手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七条各地、市考试机关在审查毕业生材料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者,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1.思想品德签定不合格,或触犯国家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或被劳动教养尚未满者;
2.在考籍档案中,试卷笔迹明显不一致,或成绩有误者;
3.考试期间违纪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可知是否实习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学校可以不办理毕业手续的情形,所以如果大三下学期不去实习,并不会影响毕业。
扩展资料:
关于毕业的法律规定:
《全国自学考试考籍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经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考委和主考学校共同签署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自学考试应考者的毕业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十九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毕业者,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获得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六条
符合相应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