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怎么记。

2020-06-13 财经 92阅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这种方法下,采购
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属于
价款部分,计入购入商品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按规定计入进项税额。

在销售
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増值税''“未交増值税”、“预缴
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
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
款”、“销项税额”等专栏。

其中,
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商品时应交纳的増值税额在 “筒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扩展资料

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人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 交増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人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
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般纳税人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迸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
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座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垠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 面价值计提拆旧或者摊销。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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