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承担对政府的责任、利益相关方的责任、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对社会、资源、环境、安全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支持妇女权益,关心保护儿童、支持公益事业等,其总称为企业社会责任。
在众多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学者中,以卡罗尔(Archie B. Carroll)最为著名。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在卡罗尔看来,企业负有的上述四种责任尽管含义有别,但它们都是社会希望企业付诸履行的义务,因此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
根据卡罗尔的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四个层次,即经济层次、法律层次、伦理层次和慈善层次。企业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基本经济的单元,满足消费者需求并盈利是发展企业的主要激励。因此,企业的经济责任要素包括股东盈利、经济效益、竞争能力、经营效率、效益持续性等方面的最大化。企业经济责任是企业其他责任的基础。社会认同企业的盈利宗旨,同时期待企业遵守政府的法律法规、在经济框架内追求经济目标。因此,企业的法律责任要素包括政府与法律期待、遵守法律法规、成为守法企业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产品和服务符合满足最低法定要求。企业法律责任反映法典伦理,体现公平运营观念,与经济责任并存,构成自由企业制度的基本规则。伦理责任包括那些尚未纳入法典的、期待的或防止的活动与实践,反映了消费者、雇员、股东、社区等对于公平、公正和道德权利的关注。伦理价值与道德规范随时间而演化,反映有关公正、人权和功利等道德哲学原理,是法律法规的先导及驱动力。伦理责任一般体现比现有法律法规要求更高的绩效标准,多具有法律上的争议性。慈善责任是社会期待一个良好企业公民应采取的行动,包括企业为促进人类福祉或善意而在财务资源或人力资源等方面对艺术、教育和社区的贡献。慈善责任属于自主决定的、具有自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