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潍坊市公布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被罚10.1万元
2015年11月份,潍坊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处罚19起。其中,高密市10起,寿光市3起,昌乐县2起,奎文区、坊子区、昌邑市、滨海区各1起,罚款60.36万元。
典型违法案件有:
1、昌乐县松泰化工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监部门予以立案并对其处10.1万元罚款;
2、昌邑市邦立化工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安监部门予以立案并对其处5万元罚款;
3、高密市顺意劳保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与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安监部门予以立案并对其处3万元罚款;
4、高密市恒福纺织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部门予以立案并对其处2万元罚款;
5、寿光市山东大地江山化工有限公司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危险物品,安监部门予以立案并对其处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