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信访之外,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还有很多。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保护途径,以便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他四种常用的维权途径包括:
(一)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地对民间纠纷进行协调,促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及时地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目前深圳市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500多个,人民调解员16000多人,被称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是指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或海事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纠纷或争议居中调解、进行裁决的行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行为。
(四)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1、民事诉讼。公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了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行政诉讼。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其内容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能通过调解结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