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适用对象为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取得中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为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务。
2001年8月,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国家开始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报考条件: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本规定发布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对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科目。
初级和中级考试均设2个科目,具体是:《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新闻出版总署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