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最终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的中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
(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