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引言
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卫航空运输安全的首要环节是强化地面安全,其基础是使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走向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现代化,因此,进一步完善1988年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标准已势在必行,它既是民航事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统一各部门思想、保证安全设施功能和工程质量的需要。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简称标准,下同)的主要内容有:机场控制区封闭设施、监控报警系统、航站楼安全设施、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消防站及公安、安检业务用房等。机场建筑防火设施也属于机场安全设施范围,对这方面的要求,在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已有规定,也是机场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本标准不再重复(关于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如航站楼、机库、维修基地等,以后再专门制定相应的建筑防火规范。在上述规范颁布之前,机场专用设施的建筑防火标准参照有关国家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机场控制区及其有关的安全保卫设施项目和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飞行训练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
1.3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引用标准和文献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央军委〔1976〕6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标准》。
GNJ1-81《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
MHJ1-85《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51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 《机场》;附件十七《安全保卫》;航空港服务手册第一部分《援救与消防》。
3术语
3.1 机场控制区Airport rwstricted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需要限制的区域,机场控制区包括飞行区、航站楼内旅客隔离区及公安保卫工作需要控制的其他区域。
3.2 封闭管理Closed management
封闭设施和有效制度相结合对机场控制区实施严密控制的手段。
3.3 地区航空运输Reg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我国内地城市到香港地区的航空运输,目前地区航空运输在操作上视同国际航空运输,对航线上民用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邮件等都要办理联检单位的进出港手续。
3.4 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The civil part of the military &civil airport
民航客、货运输独自使用和军民共同使用的(跑道、滑行道、巡逻道、围栏等)部分。
3.5 驰救时间Crash rescue time
由呼叫救援开始,至消防部门到达救援地点,消防车辆最早有效介入飞机失事或事故的抢救之间的时间,驰救时间的要求是:在最佳能见度条件和地面通畅条件下,消防车辆到达机场飞行区任何部位为2min,最多不超过3min。
3.6安检工作区The security inspection operating area
安全检查人员在航站楼内的工作场所(包括验证、X光机、行李物品检查、开包检查、人身检查等使用的场地)和安检值班室等。
4飞行区封闭设施
4.1 飞行区周边须修建围栏(或围墙)及其配套设施,使之与航站区及周边地区隔离,飞行区围栏(墙)应当坚固耐久,防攀(钻)越,使人员、车辆及牲畜等不能随意进入飞行区,对飞行区等级为4D(含4D)以上的机场,围栏(墙)净高度应不低于2.5m;对飞行区等级为4C(含4C)以下的机场,视外部环境而异,围栏(墙)的高度可在2.2~2.5m范围选定。
4.2 飞行区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围栏的形式可以是钢栅栏、砖墙、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围栏等多种形式。
4.2.1 钢栅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围栏的两支撑柱间距不大于3m。支撑柱应当牢固,其下埋深度由设计确定。
b. 围栏的竖筋直径不小于16mm。
c. 围栏的边框采用最小边不小于5mm的角钢,且与支撑柱联接牢固,上下边框之间应有加强肋或其他加强措施。
d. 国际机场或设计年起降架次超过1万次的国内干线机场,围栏下部地面须砌砖石或水泥混凝土地梁与支撑柱联接牢固,其横截面尺寸为240mm×300mm。
e. 围栏下部边框距竖筋下端不大于150mm,竖筋下端距地梁或地面的距离不大于50mm。围栏上部设计防攀越结构。
f. 围栏的两竖筋间距应不大于100mm。具备II类仪表着陆系统的机场围栏,距地面1m高应设密集型栅网。
g. 在水中或跨排水沟修建的围栏段,应采取防人、畜钻入的保安措施。
h. 围栏的金属部分应进行除锈、防腐处理,防腐年限应不低于5年。
4.2.2 砖墙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围墙必须是实体结构,并设有墙基或地梁,其厚度不小于240mm,并用墙垛加固,两相邻墙垛的间距为2m。
b. 围墙应水泥封顶,其上镶嵌碎玻璃;或顶部采用向外弯折300角的刺丝网结构。刺丝网支撑柱与墙体联接牢固。刺丝网相邻两支撑柱间距与墙垛间距相同,刺丝垂直间距不大于100mm。
c. 留有排水口的部位,应用防钻钢栅(网)保护。
d. 根据保安需要在重点部位应修建值勤岗楼(或了望塔)。
e. 围墙应牢固,其基础由设计确定。
4.2.3 钢筋网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钢筋网的筋径应为5mm。
b. 钢筋网相邻横筋间距不大于100mm,左右间距不大于50mm。
c. 钢筋网围栏的其他要求同4.2.1条a、c、d、e、g、h。
4.2.4 钢板网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钢板网厚度不应小于4mm。
b. 钢板网眼为竖菱形,菱形长对角线不大于100mm。
c. 钢板网围栏的其他要求同第4.2.3条c。
4.2.5 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相邻两钢筋混凝土垛的间距不大于3m,板块厚度不小于50mm。
b. 钢筋混凝土板条的横截面尺寸不小于100mm×50mm。两板块间距不大于100mm,板条与上下框应联接牢固。
c. 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其他要求同第4.2.2条b、c、d、e。
4.2.6 其他围栏形式必须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并经民航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采用。
4.3 除航站楼、维修机库及其他必要的建筑外,其他作为围栏一部分的建筑物,其面向飞行区的一面不得留门,窗户应安装密集型防护钢网。通入飞行区的下水道口、水管以及其他管道口必须设有钢栅栏防护。
4.4 在飞行区围栏(墙)内侧,应修筑供公安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道路,巡逻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国际机场或设计年起降架次超过1万次的国内干线机场,巡逻工作道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路面,载荷按汽-10考虑,其他机场的巡逻工作道为泥结石路面。
b. 巡逻工作道基础宽不小于4.5m,路面应高于两侧土道肩,路面宽度为3.5m,两侧修有0.5m的道肩。
c. 泥结石巡逻道路基应碾实,并应设有不小于150mm厚的三合土(或粉煤渣)基层。
4.5 跑道两端围栏(墙)应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栅门,其宽度不小于4m。
4.6 从跑道两端紧急出口处至进近导航台,地形许可的应修建3.5m宽的简易道路。
4.7 进近灯光地带应修建密集围栏,并留有供工作人员进出的门和相邻保护区之间需要设的通道。
4.8 进入飞行区的路口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除消防车入场通道应设专用道口外,不再设其他专用道口,并且尽量减少道口的数量。
b. 每个进出飞行区的道口都应设门,常用道口应设门卫值班室,并有通讯、照明设施。
航站楼两侧的道口,应设电动门和供人员通行的便门;电动门的高度不低于1.2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00mm,门及门垛要坚固。
4.9 飞行区等级为4D级以上的机场建议设隔离机坪或有安全距离的停机位,该机位距重点保护部位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
5航站楼安全设施
5.1 旅客交运行李处应有足够的行李安全检查设备,使旅客交运行李安全检查与办理登机手续同时进行(见附录B),现已运行的机场,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改造。
5.2 手提物品及人身安全检查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安全检查通道的数量要与高峰小时旅客流量相适应。一般按高峰小时旅客出港流量每250人设置一个通道,不足250人的按250人设置,所有机场都应有备份通道,对航班量少的机场备份通道和内部工作人员通道可以合用。
b. 每个安全检查通道的安全检查现场不小于30m2,旅客候检等待通道的长度不小于20m,或旅客候检室的面积不小于40m2。
c. 相邻无隔断的两个安全检查通道并列时,旅客候检通道应设限行栏杆。
d. 磁场式安全门的设置,应采取频率相同的办法,不同频率的两个安全门的间距不小于3m;相邻的两个安全门不得采用同一频率,如采用同一频率,两门的间距不得小于10m。
e. 每个安全检查通道应设验证室或柜台。
5.3 安全检查工作区应设置安检站值班室(含餐室),面积应符合表1的要求。
5.4 安全检查工作区应设置检查室和公安执勤室,其建筑面积各为8m2。
5.5 国际机场、省会所在地机场凡航站楼内设贵宾室的,应在邻近贵宾室的位置设警卫值班室,警卫值班室的建筑面积为15~30 m2。
5.6 航站楼内应设公安执勤室,公安执勤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干线以上机场,进港厅为15~18 m2;出港厅为(15×2)~(18×2)m2,支线机场出港厅为15 m2(公安值勤室建筑面积不含公共使用面积)。
5.7国内干线以上机场航站楼适当部位应设有监护人员值班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18 m2。
5.8 旅客候机隔离厅(室)必须有效隔离,不得设置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窗或通道。凡与非控制区相毗邻或相通的门、窗、通道等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应使进入隔离厅(室)的人或物都应经过安全检查。
5.9 航站楼与机坪相通的行李传送带口应安装能锁闭的门。
5.10 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应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进、出港旅客分流;国内进出港旅客也应分流。
6机场控制区公安监控报警系统
6.1 国际机场、国际定期航班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的控制区应设公安监控报警系统。
6.2 公安监控系统由控制中心、分控室、监视点组成。
6.2.1 控制中心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控制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 m2,其位置与公安局(处)的指挥中心相邻。
b. 控制中心应有监控、受警控制台,监视、录相、存贮、打印、复制及通讯等设备。
c. 控制中心能同时监视的部位应符合表2的要求,且每个监视器屏面对角线长度不小于45cm(或18in)。
d. 控制中心应有报警部位显示模板。
e. 控制中心室内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不大于70%。
6.3 分控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分控室分别设在机场最高领导值班室、公安局(处)领导办公室、派出所值勤室、安检值班室。
b. 分控室按责任区设置报警显示模板。
c. 分控室应有监视、受警控制台,录相、计时、存贮、通讯设备。
6.4 机场监控部位为跑道、滑行道、机坪、飞行区隔离围栏(墙)的重点区段、旅客迎送大厅、售票处、值机柜台、安检区、行李传送装卸区、旅客候机隔离区、停车场以及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设置的其他部位。
国家门户机场,应按上述监控范围设置公安监控报警系统;旅客年吞吐量在100万人次以上的干线机场,设置跑道、机坪、航站楼及其两侧路口的公安监控(报警)系统;其他干线机场,设置候机楼及两侧路口的公安监控报警系统。
6.5 监控系统控制级别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机场监控系统必须遵循一个系统,共同使用、公安主控的原则。
b. 机场值班最高领导、公安局(处)长可在控制中心或任一分控室实施最高级别控制。
c. 正常情况下,按操纵时间先后决定优先控制权。
6.6 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监控功能:在监控范围内,能对监控对象实施连续不间断跟踪。
b. 可编程功能:摄像机到监视器的顺序指定;监视器的顺序指定;摄像机的监视时限;视象显示顺序;云台起始位置及角度预定;设定时间和日期;变焦及报警顺序等。
c. 手动控制功能:选择任何摄像机到任何监视器;选择任一图象在任一监视器上显示;控制云台及变焦镜头;起动云台及变焦镜头到预定位置;屏蔽和恢复任何报警输入;设置、确认和重置任何报警输入及进行优先控制等。
d. 根据机场远期建设规模具备可扩充功能。
e. 具备系统自检功能。
f. 设计合理、功能齐全、工作可靠、图像清晰、抗干扰能力强、操作简便。
6.7 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航站楼内重点部位应当设置隐蔽报警系统。航站楼内重点部位是售票处、安全检查现场、验证台、值机柜台以及公安保卫部门认为必要设置的其他部位。
b. 隐蔽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既便于操作又不会随意碰到的位置。
c. 报警传输线路的辅设应当隐蔽、合理。
d. 受警中心在控制中心室和分控室,其报警响应能够:切换(多台)摄像机到(多台)监视器;触发云台及摄像机到报警位置;选择视像显示;自动、手动重置报警点;提供打印的报警报告等。
7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
7.1 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分为跑道(含两端各延长至围栏地段)消防供水设施和机坪消防供水设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都应有机坪消防供水设施。
7.2 机场消防保障等级在8级(含8级)以上的国际机场,应沿跑道设置消防供水管线,消防供水系统应采用低压供水。近期建设规模达不到8级消防保障等级,可以缓建,但应在本期建设中予留管线位置。
7.3 供水管线内外应做好防腐处理,妨腐年限应不低于20年。
7.4 扑灭飞机火灾用水量为车载泡沫补充水量、储备泡沫用水量和冷却飞机用水量之和,消防供水历时以1h计,低于7级消防的机场,其消防贮备水量应在供水站中考虑。各类消防保障等级机场的飞行区消防供水量可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小于表3的要求。
7.5 消防供水管网应为环状。在适当集团位置设置检修控制阀。使在任何情况下能保证两个供水点同时取水。
7.6 机坪消火栓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间距为120m。
b. 每个取水点设1~2个消火栓。
c. 消火栓出水口压力不小于0.1MPa。
d. 每处取水点可供两部消防车同时取水,一部车取水上满6T水箱的时间不大于2min。
7.7 跑道消防供水宜采用地下式消火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每处消火栓设2个或2个以上口径不小于DN100的取水口,其供水能力同7.6条d。
b. 在跑道中间三分之一地段,消火栓间距宜为200m,在跑道其余地段及机坪外侧的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
c. 消火栓位置宜设在距跑道中心线45m至50m的地方。
d. 消火栓井体、井盖的强度设计应满足本场最大机型起降的载荷要求。
7.8 飞行区消防供水系统宜单独设消防泵站。消防泵站的设计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机场消防站
8.1 消防保障等级为4级(含4级)以上的机场应建消防站;3级以下的不单独建消防站,不单独建消防站的机场,要有消防车库和邻近车库的消防员值勤室。
8.2 消防站的保障等级应根据本机场起降的最大机型长度、宽度和使用频率(1年连续最繁忙的3个月飞机的起降次数)划分。按机身长度消防站划分9个等级,见表4。
8.3 按飞机起降频率划分机场消防保障等级由下面原则确定:
当最大机型相当于表4中的某一类型飞机,且其在连续最繁忙的3个月中起降次数总计为700次或更多时,应采用该一机型相对应的消防等级;最大机型相应于表4中某一类飞机,其起降架次总计少于700次,则该机场的消防等级应比该机型年起降架次为700次的机场的消防等级低一级;起降次数达到700次的机场,如果其中飞机的机身长度差别很大(等级相差3级以上),则该机场消防等级可定为比最大机型所属的消防等级低二级。
如果选定了适合于飞机全长及起降架次的消防保障等级,而飞机宽度超过相应的尺寸时,则机场的消防保障等级应提高一级。
8.4 消防站的位置必须符合驰救时间的要求。条件不具备,难以达到驰救时间要求的机场,必须增设消防值勤点。消防值勤点应建有不少于2个车位的车库及车辆维修室、消防队员膳宿室、通讯报警设备、灭火剂贮存间等,其建筑面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同时,消防站(含消防分站)要有直通跑道(或滑行道)的消防通道。
如消防站设在跑道外侧,航站区一侧应设消防值勤点。
8.5 消防站的出车方向应面向飞行区,消防车上跑道应便捷、通畅。
8.6 车库正门前应有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的回车场。
8.7 车库地面应防油、防泡沫浸蚀,并与回车场以同样的坡度(1%~2%)向外延伸。
8.8 消防站应当铺设训练场地(内设长100m、宽5m的跑道),训练场地的面积应符合表5的要求。
8.9 消防车库的尺寸
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2.0m;消防车外缘至墙、柱表面和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m;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m;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的突出部分)不低于本场最大消防车高加0.6m(消防车外形尺寸参考附录A)。
8.10 消防等级为7级以上的机场,消防站应设灭火剂储存、添加间,其他机场只设灭火剂储存间,灭火剂的储存、添加间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储存间和添加间为相叠结构,上面是储存间、下面以一个车库位做添加间。储存间的地板(添加间的顶板)设有2.0m×1.0m的上料(添加)口。
b. 储存间内、添加口两侧为储存灭火剂平台,添加口四周设1.0m高的防护栏杆,两侧平台栏杆的中间部位各留一个活动拉门。
c. 添加间后部设宽度不小于0.7m的步梯架直通储存间。
d. 储存间项部装有能提升100kg重物的滑轮组(位置在添加口上方)。
e. 储存、添加间应靠车库一端设置。为提高利用率,添加间地板可建检修坑。
8.11 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超过3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独立的检修间,消防等级为4级以下且机场车队有修理能力的可不设检修间。
8.12有3辆以上(含3辆)消防战斗车的消防站,应设备份车位。
8.13 消防车库应按车位单建大门,安装自动或手动快速开启装置,门的宽度不小于车宽加1.0m,高度不低于车高加0.3m。同时,应有一个车库门上设供人通行的便门。
8.14 消防值班室的了望窗要面向跑道,视野宽阔。
8.15 蓄电池室应与车库毗邻,并有酸、碱储存间。
8.16 队长办公室兼宿舍应与消防值班室相邻,或与消防值班室联络通畅。
8.17 战斗员备勤宿舍应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须设在车库后面时,要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2.0m宽的走廊且道路平坦;如设置在第二层时,必须设置直径为70~80mm的滑杆直通车库。滑杆数量按1个车位1根设置。滑杆底部设直径不小于0.8m的弹性垫,楼板上人孔处的直径为0.9m~1.0m,人孔部位应装防护栏。
8.18 消防主战车库及备勤宿舍内应设消防员个人用固定衣柜和战斗服放置架。战斗服放置架距地面高度不大于0.3m。
8.19 在寒冷和多雨地区,消防站应设室内训练室。
8.20 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器材库与车库相邻。
8.21 消防站应设置清洗室和水带晾干架,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应设烘干室,烘干室与清洗室相邻。
8.22 灭火辅助车辆可单独设车库。
8.23 消防站的建筑结构应符合:
a. 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2级。
b. 车库门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2m非燃烧体雨棚。
c. 如车库为平开大门,应设置定门器。车库大门框上如不设透明窗时,在门扇上要安装采光玻璃。
d. 消防值班室内的地面、墙壁、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
8.24 消防站应具备下列辅助设施:
a. 消防车库应设置充电、充气及发动机电加温插座。充电、充气、加温的电负荷应不小于2kw。
b. 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采用集中式采暖,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0℃。
c. 消防站应设置供训练用的消火栓或储水量不小于20m3 的消防水池。
d. 消防车库应有排水措施。
e. 备勤宿舍、人孔部位、车库、值班室、餐室以及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有应急照明灯。
f. 消防站内必须设置警铃,车库大门上应装有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g. 消防领值班室必须设有同塔台、应急指挥中心和地方消防救援部门联系的专用电话。
h. 消防训练场地应设置战斗员体能训练器械。
i. 消防站应有洗车台,位置可放在室外。
j. 每个消防车库应有排废气设施。
8.25 机场消防站应设置训练塔。训练塔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训练塔应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且层数不少于4层。
b. 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2个,窗间墙的宽度为1.0m。
c. 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1.2m×1.8m,窗口离塔边不得小0.65m,窗台宽为0.4(突出塔壁5cm)。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0.8m,层高为3.5m,并应设有净宽度不少于0.7m的内楼梯。
d. 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1.5m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遮雨板。
e. 训练塔应在离地面3.0m处设置室外消防梯通至塔顶,梯的宽度不小于0.5m。
8.26 消防站建筑面积标准见表6。
9公安业务用房
9.1 国内干线以上机场应单建公安业务用房,其他机场的公安业务用房宜与安检等单位合建。
9.2 公安业务用房的综合参数为:干部、干警比例为1:4,干部35m2/人,干警15m2/人。
9.3 公安业务用房设计应参照表7。
9.4 公安业务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9.4.1 收容所、拘留所与办公楼应分开设置。全所用高墙封闭,拘留所内设卫生器具,且有防逃、防自杀措施。
9.4.2 审讯室应为套间形式。
9.4.3 暗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进门处应设置旋转式或隔断式门斗。
b. 窗户为双层(外明内暗)。
c. 室内应设置排风系统。
d. 室内采用加罩的白炽灯,照明灯与暗房灯应分别设置开关。
e. 房间位置宜设在一层。
f. 室内应有上、下水管道。地面及距地面1.5m至2.0m高度的墙面、水池内均应贴磁砖。墙的四壁涂深色涂料。
9.4.4 声像室应隔音、防潮、防静电,室内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不大于70%。
9.4.5 物证室应通风、干燥,门窗坚固。
9.4.6 枪械库、弹药库应单独设置,门窗有防盗设施。
9.4.7 公安业务用房应设置车库,车库前面应有沥青类或水泥混凝土回车场。在采暖地区车库内温度在寒冷季节不得低于10℃。
9.5 公安业务用房应按公安人员编制的50%设置备勤宿舍。
10安全检查站业务用房
10.1 国内干线以上机场应单建安检站业务用房,其他机场的安检站业务用房宜与公安业务用房合建。
10.2安检站业务用房的综合参数为:
干部、安检(监护)员比例为1:6,干部30m2/人,安检员15m2/人。
10.3安检站业务用房设计参照表8。
附录B
旅客交运行李安全检查流程参考方案
(参考件)
B1 在两值机柜台之间放一部X光机,使交运行李经安检后即与旅客脱离。
B2 开通离港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在三分之一值机柜台处设X光机,交运行李的旅客经引导到有X光机的柜台处办理登机手续。
B3 一组柜台设置1台跨在行李传送带上的X光机。
B3附说明:
B4 采用集中安检形式,行李经过安检后进行打包,硬包用打包带,软包采用塑料全封的方式。
上述几个方案,可根据机场的实际情况选用,要达到使经过安检后的行李,旅客不能再往里面夹塞违禁物品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