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负债是什么。
金融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应付账款是不是金融负债?
应付账款是金融负债。
扩展资料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其他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