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建筑的认定
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认定违章建筑的前提是:
(1)有权认定的机关,只能是市政规划管理部门;
(2)要有法律法法规的依据。
在国家规划法出台前,企业已经建成的厂房是否认定为违章建筑,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使用规划法,而应当使用国务院于1984年1月5日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并按照法定程序来认定。
二、违章建筑的补偿
2001年的《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是: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不予补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置时,并非全部拆除不予补偿,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予以拆除并不予补偿;对于拆迁公告前可以补办手续的违章建筑或手续不全的房屋等,则应查明事实,妥善处理,应予补偿的则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