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 户口准迁证需要的材料:
1、购房。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夫(妻)随迁的需结婚证复印件,被迁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2、夫妻投靠。申请人持书面申请、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审批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3、子女、亲属投靠。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居委会)证明、户口簿、年满18岁子女投靠父母须提供在校证明、户口迁移审批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4、工作调动和职工、公务员录用。申请人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调令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5、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分配工作。申请人凭毕业证书、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落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户口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6、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落户。申请人凭复退或转业安置办出具的落户证明、接收单位证明或其直系亲属户口薄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理准迁证。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凭释放证明和解除劳教证明到原籍派出所直接落户。
8、出国人员恢复户口。申请人持本人申请、原派出所注销户籍证明、出国护照,经派出所审批后予以恢复户口。
9、无户人员入户。申请人凭本人申请、所在辖区基层组织证明材料、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凭批准材料办理。
二、办理户口迁移证需要的材料:
1、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2、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
3、办理“农转非”需要:
(1)申请书;
(2)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暂住证;
(4)由所在乡计生站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
(5)房产证;
(6)身份证复印件;
(7)用《流动人口婚育证》在街道办事处换取《计生回执单》;
(8)迁移地派出所管段民警填写的“入户审批表”;
(9)一寸免冠照片4张。
3、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4、征用土地落户,由单位持:
(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
(2)征地协议;
(3)安置协议;
(4)落户人员花名册,由市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