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3、三张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
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一)本人的户口簿:
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印章的首页复印件。
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不相符的请到公安部门变更。
3、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当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4、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
(二)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
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代替。
(三)照片:
合影证件照为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同一底版、需3张,照片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艺术照等。
参考资料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国内公民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