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宠物医院需要《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规定: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来源:临沧市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