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解有所偏差,单位缴纳部分转移12%部分,不等于损失了单位缴纳部分的88%。
单位缴费部分是否转移,对于个人来说,没有影响。因为计算养老金时,不会用到单位缴费部分,不管单位缴费部分做不做转移,退休待遇是一样的,对于个人是没有损失的。
那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主要是考虑到各个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平衡关系的问题,要考虑转入地的基金支付压力的问题,所以还要转移单位缴费部分。
转移的时候,不是转移单位缴费额的12%,而是转移单位缴费基数的12%。单位缴费额等于单位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一般缴费比例为20%,转移12%,已经是一半多了,绝不是损失了88%。
养老金高低的因素主要有: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和个人账户多少。
在办理保险转移的时候,不管单位缴费部分是否转移,缴费年限不变,缴费基数也不变,个人账户是全额转移的,不受影响。所以不影响以后领取养老金。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扩展资料: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