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期间的社保是由国家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拟订,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扩展资料:
军人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由军人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