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留有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接受群众报案及求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七章值班备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