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公司管理加油卡的,由于一个老司机加油一直比较奇怪,就单独给了一张限制车牌号的油卡给那个司机。果然在一次查账时发现此人拿着那张油卡在同一天相隔五分钟加了两次油,此时立刻打电话去油站想查闭路电视,被告知只保存15天,此时已经过了时间。问过司机本人,说“帮自己人加的油”、“是以前在我们公司工作过的”、“我不会告诉你这个人的名字”、“我最多把钱还给你我不会告诉你是谁”这样子,此次查证的金额不大,一个三百多一个两百多,但是此人态度极其恶劣,由于是老员工,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想问这个加油的流水能不能作为炒鱿鱼的证据,会不会被反咬一口,公司需不需要赔偿?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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