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1. 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广州市失业登记表》点击进入下载页面;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原单位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辞职或解聘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需提供停业证明或注销证明。
(3)从事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4)属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结)业证明,其中,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交《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应自毕业一年内,即毕业当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请办理)。
(5)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需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需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7)残疾人需提交《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本人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交证件原件(没有《就业创业证》的还需提交大一寸彩照1张)。
二、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申领日期半年以上),当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无业城镇常住人员;
2.经社保部门审核并出具失业保险参保证明的异地务工人员。
上述两类人群可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广州市失业登记表》;
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原单位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辞职或解聘证明)。
(2)提供申请人本人居住证原件,或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登记专用)》
(3)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需提供停业证明或注销证明。
(4)残疾人需提交《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交证件原件(没有《就业创业证》的还需要提交大一寸彩照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