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5)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1)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2)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3)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4)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5)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