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襄洲区房管局局长,沈顺志

2022-08-09 社会 202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按照襄州区委组织部《关于对沈顺志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襄州组函〔2017〕95号)的委托,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8年1月11日起,对沈顺志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及原襄州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其他年度和延伸审计调查相关单位。请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及通知沈顺志同志提供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请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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