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2020-06-20 社会 73阅读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①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都是。
②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利益衡量的天平此时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占有人返还(注意这个期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善意占有人之日)。
③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除此以外,善意第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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