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时间为每年3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第四条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扩展资料: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条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对在关键岗位工作且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