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对于机动车相关信息变更是需要及时办理登记,若遇到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等情况下是不能办理变更登记。
一、法律明确机动车变更的情况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1)明确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伍敏旅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腔凳记。
二、法律明确机动车变更所需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十四条(2)明确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3)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各地出具政策,对于特殊情况车辆不给予办理变更
以北京市为例子,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颁布的《机动车变更登记》(4),明确当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条件里面除了法律要求的情况以外,对于以下特殊情况车辆也不给予办理变更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本市时,有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机动车转入本市车辆尾气排放不符合本市环保标准的;
(三)小、微型载客汽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变更到本市,拿晌但其不能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
(四)机动车的使用年限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的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不予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
公民机动车若属于国家规定不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情况下,是无法到车管部门申请变更,考虑各地政策不同,建议咨询当地车管部门为准。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