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规定离婚案件第二次开庭后判决的具体日期。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会在立案之日起三到六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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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二次开庭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
陈某某上诉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识不到5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双方的性格、生活习惯、消费观念都存在差异,婚后几个月即开始分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上诉人已经两次起诉离婚,但被上诉人并未有挽救婚姻的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被上诉人郑某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原则性的问题。被上诉人会尽力改正之前做得不好的地方,多关心上诉人,多承担家里的支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1月1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双方对金钱消费理念不同,对原告父母款项性质认识不一,夫妻产生矛盾,2014年11月,原告离家外住,夫妻分居至今。2015年9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
由于双方疏于感情的交流沟通,因家庭的经济安排产生分歧,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念在以往的夫妻情分上,多交流沟通,摒弃前嫌,相互理解,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认为,婚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初感情尚好,但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双方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不睦。上诉人已经第二次要求离婚,且与被上诉人分居多时,表明离婚的态度坚决。
被上诉人虽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其态度亦是可取的。但婚姻的美满与否,取决于双方的意愿,而不是单方意志。上诉人要珍惜夫妻情谊,被上诉人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双方婚姻已出现的较深的危机,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加以改善。
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是给双方再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
二审判决结果:综上所述,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