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一次年审复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对象
2016年1月底在册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
二、方法和步骤
此次年审复核由市上统一安排,县区组织实施。各县区可在辖区内采取交叉互审的方式,按照“入户调查、索函取证、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查资料、信息比对”等方法进行。从2016年2月23日开始,到4月29日结束,具体分为6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安排(2月23日—— 2月29日)
第二阶段:申报核查(3月1日 —— 3月31日)
第三阶段:评议公示(4月1日 —— 4月11日)
第四阶段:汇总核对(4月12日—— 4月18日)
第五阶段:审核审批(4月19日—— 4月25日)
第六阶段:总结上报(4月26日—— 4月29日)
三、审核的内容
城乡低保年审复核要严格坚持政策标准和审核程序,集中查处“错保”问题,重点纠正“漏保”以及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低保资格: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保,城市户口办理农村低保的;保户漏人、拆户合户、单人单户(宗教教职人员、混合户的单人户、“三无人员”和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因处理上访、维稳、企业破产改制、发展地方产业经济(种植烤烟、经济果林等)、发放村干部工资、征地拆迁及失地农民整体纳入的。
2.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低保标准。如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退伍安置、在外打工、离婚再婚、人员死亡及大学生学业期满的;或者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劳动年龄阶段内,身体健康,有就业劳动能力,而不主动寻找工作、参加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的;或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享受低保期间,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以上拒绝参加镇(街办)、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4.家庭拥有车辆或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5.城市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每套均在50平方米以上)住宅或拥有别墅;农村拥有一套商品房的。
6.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8.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将本人收入的10%(按子女数量分别予以核算)计入赡养、抚养、扶养对象进行收入核算,超过保障标准的;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有足够的赡养、扶养能力,却把家中老人单独分离出来办低保的。
9.经常变换家庭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管理机构,致使管理机构无法与其联系,或者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10.隐瞒、虚报家庭收入、人员、户籍等情况,提供虚假家庭住址,隐瞒家庭真实情况,制造贫困假象的;或者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除外)。
11.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近三个月平均每月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12.子女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饲养大型、名贵宠物;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3.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或者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赴外学习、经商的。
15.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新建住房;近一年内高档装修现有住宅,或者有住房租赁, 且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16.没有经过申请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以及档案资料不全违规纳入保障范围的。
(二)准确核算城乡低保家庭保障金额
新申请低保家庭及在册低保家庭领取的保障金额应严格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进行差额核算(城市低保家庭根据其提供的收入和低保标准据实核算保障金额,农村低保家庭根据收入范围核算享受低保的类别);按照家庭成员中核定的分类施保类型确定其分类施保金额。严禁对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核算不清,分类施保类型不清,随意估算保障金额、分类施保金额或依据家庭情况拟定保障金额。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特别是城市低保对象,结合年审复核,要彻底解决保障对象保障金额只升不降的问题。
(三)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金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