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2016年住房补贴文件

2022-08-20 综合 225阅读
  无为县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县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民政部等11个部(委、行、局、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无为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县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9600元以下;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镇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
家庭成员是指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若符合条件另行申请。申请家庭有子女服兵役(军官除外)、上大学(硕士研究生以上除外)、劳教服刑人员情况的,原则上计入家庭人口。
二、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安置的,按拆迁协议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4、违章搭建的住房(拆除的,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5、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转让不满三年的(因家庭成员生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除外)。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三、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16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
1、最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8元/月;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6元/月。
四、低收入家庭申请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携带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请(2014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由社区居委会负责逐一通知到户):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登记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收入情况证明材料:(1)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低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等收入证明);
(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协议、安置证明或无房证明等);
(七)2014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如家庭成员没有变动,需提供申请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银行发放的补贴卡复印件(如提供错误,后果自负)、填写《无为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年度审核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审查核实
(一)社区受理初审
1、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全面,确定是否受理。
2、对确定受理家庭提供证件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将有关信息录入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收取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3、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到申请家庭的居住地、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就业单位、户籍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成员的户籍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社区调查人员和协助调查部门的经办人员都要在申请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4、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调查核实掌握的情况,对申请家庭逐一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记录供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询,报县住建局存档),并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在社区居委会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就业场所和申请家庭居住地等处张榜公示以及在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社区应派专人看守,防止公示名单人为损坏。
5、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编制申请家庭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三份,新老户分开汇总),上报乡或镇政府复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乡镇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要组织力量到申请人家庭和有关部门,对所有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移交县民政局。
(三)民政局审核
县民政局自收到镇政府移交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要深入到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车辆管理以及银行系统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对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收入证明,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民政局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步确定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对象。并将初步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有关情况在各社区所在地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网络上进行第二轮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对象。
六、发放租赁补贴
被确定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局核算出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七、责任追究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要退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或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使用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申报,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九、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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