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四十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八十一条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法规的规定也基本类似。
投标保证金是对投标的的保证,但不是对不违规的承诺,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般只有投标人撤销投标或违反投标承诺才能扣除其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一般为取消中标资格,且招标方有权追究进一步责任等,但不能扣除其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