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水果店取得的经营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该税种属于国税管辖,建议咨询山东税务师事务所)。对您取得的水果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地税包括: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1%)。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为增值税应纳税额的1%)。以上三项附加税费均随增值税按月申报缴纳。
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相关费用后,按个体工商户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按月申报纳税或按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缴纳。
另外,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山东地税发〔2006〕70号)第五条规定:“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再就业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对持有《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2006年1月1日起,可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此项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为: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