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明确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该项会计处理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处理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来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
例,甲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20日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1860元,通过银行转账付款,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税会一致,均为5年,2012年~2016年每年每月计提折旧31元,2012年起每年缴纳技术维护费用400元。试分析会计及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会差异:对于与收益相关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都要求在收到补助的当期确认,二者没有差异,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多个期间有关的收益性政府补助,会计核算中要分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法认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相当于补贴收入,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一次性确认收入,并入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第十一行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上例会计及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2011年甲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1860元,贷记“银行存款”1860元。
2.2011年购入专用设备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此科目用于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1860元,贷记“递延收益”1860元。
在计算2011年企业所得税时,将会计中未确认为收入的“递延收益”1860元,做纳税调增1860元:按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第十一行第一列“账载金额”填0,第二列“税收金额”填1860元,第三列“调增金额”为186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1月~2016年12月每月计提折旧1860÷5÷12=31(元)。借记“管理费用”等31元,贷记“累计折旧”31元;同时,借记 “递延收益”31元,贷记“管理费用”等31元(有别于按政府补助贷记 “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在计算2012年企业所得税时,对于会计将递延收益分5年期冲减管理费用372元(31×12),要做纳税调减372元: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第十一行第一列“账载金额”填372,第二列“税收金额”填0元,第四列“调减金额”为372元。2012年~2016年5年中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时,均按上述金额进行纳税调减。
3.2012年甲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400元,则
借:管理费用400元
贷:银行存款400元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此科目用于记录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通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00元
贷:管理费用400元
(有别于政府补助贷记“营业外收入”的账务处理)。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400元,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都要求在收到补助的当期确认,二者没有差异,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