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在途物资-甲材料 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300
2、借:原材料-甲材料 103000
贷:在途物资-甲材料 10300
3、分配运费:
乙材料应分配运费=300*(1000/300+200)=600元
丙材料应分摊运费=200*(1000/300+200)=400元
乙材料应分配保险费=35100*(1500/35100+23400)=900元
丙材料应分配保险费=23400*(1500/35100+23400)=600元
借:在途物资-乙材料31500
-丙材料2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
银行存款61000
4、借:原材料-乙材料31500
-丙材料21000
贷:在途物资-乙材料31500
-丙材料21000
5、购入甲材料,货款总额23400元(含增值税),货款已支付,但材料未到。
借:在途物资-甲材料 20 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
贷:银行存款23400
6、借:原材料-乙材料9000
贷:在途物资-乙材料9000
7、借:原材料-丁材料30000
贷:应付账款30000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