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生效,以南京市为例。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1月1日至12月25日为缴费期。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居民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组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帐户。
扩展资料:
《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促进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多层次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