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安全带
(一)安全带使用期一般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二)安全带的腰带和保险带、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材质应有耐磨性,卡环(钩)应具有保险装置。保险带、绳使用长度在3米以上的应加缓冲器。
(三)使用安全带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
1.组件完整、无短缺、无伤残破损;
2.绳索、编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3.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4.挂钩的钩舌咬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5.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四)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物体上,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在棱角锋利处。安全带要高挂和平行拴挂,严禁低挂高用。
(五)在杆塔上工作时,应将安全带后备保护绳系在安全牢固的构件上(带电作业视其具体任务决定是否系后备安全绳),不得失去后备保护。
检查项目请参考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