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病医疗保险的办理流程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登记范围
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躁狂症、强迫症、癫痫伴发精神障碍、放射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登记手续
1、参保人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镇保人员至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下同)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享受门诊大病医疗保险的待遇。
2、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时,应携带由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上海市社会保障卡》。
扩展资料:
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保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社保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社保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