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不可以违法收取劳动者费用。
以山东省为例,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提供担保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招聘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录用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扩展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六)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