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十一条规定:国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当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国(地区)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和农药、兽猜州药残留监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2、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名单;
3、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被推荐企业的检疫、公共卫生实际情况的评审报告;
4、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关于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
5、企业的有关资料(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输出国家(地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派出评审组对所推荐的国外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评审并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提交评审报告,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批准穗塌蔽后对符合条件的国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
扩展资料:
注册条件:
1、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评估合格。
2、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应为非疫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向中国输出的衫悔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来自非疫区。
3、申请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应是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并在其有效监管之下的企业,其卫生条件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