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办理居住证要哪些手续

2022-07-28 社会 213阅读

申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同时,经查验手续合格的,现场予以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申领居住证;

2、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办理时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二: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

1、申请表中须粘贴“大1寸”彩照实际尺寸为1寸半,此类型照片为证件专用照。此申请表中所贴的“大1寸”彩照可以与数码回执不是同一张相片,而且底色也没有要求,任意底色的“大1寸”彩照都可以。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数码照相回执。居住证的相片与身份证和暂住证相片不同:因为要上传到公安部门的网站,所以办理居住证一定要照居住证的相片。

居住证是中国流动人口在各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持证人具备当地相关条件,就可在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和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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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居住登记申报与居住证申办

第六条 外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第七条 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当于居住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在用人单位或者由学校等提供居所的外来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等负责统一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居所发生变更的,居住登记申报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

第九条 下列外来人员按照如下规定申报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居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三)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除与居住信息服务系统实行实时联网的单位以外,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提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当于居住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不申领居住证,由监护人负责为其申报居住登记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外来人员并统一安排住宿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统一申领居住证。

在锡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等)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外来人员,由学校负责统一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已满16周岁,在本市有合法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参加社会保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以申领《无锡市居住证》:

(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投资者在本市兴办实业投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并连续两年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两年年纳税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被本市企业合法招(聘)用并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具有中专或者技校毕业以上学历、被本市企业合法招(聘)用并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

(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在本市拥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房屋产权并有稳定职业的;

(六)属本市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各类技术人员但达不到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

(七)获得本市市(县)、区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者荣誉称号的;

(八)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九)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户口迁入规定而本人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申领《无锡市居住证》条件的外来人员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三条 领取《无锡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的配偶可以申领《无锡市居住证》。

第十四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固定合法居所证明,并填写申请表格;已满20周岁,不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经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以上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的婚育证明。

申领《无锡市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暂住证》后符合《无锡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经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直接换领《无锡市居住证》。

第十六条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符合《暂住证》办理条件的,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证;符合《无锡市居住证》办理条件的,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证。

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为外来人员提供居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领居住证。

外来人员居住满7日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满30日未申领居住证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报告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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