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一)工商办理个体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
(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四)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车辆到车管所上牌(外地车过户到工商所核准的个体户名称);
(六)领取营运证。
注意:
1、经批准开业并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应提增车申请和相关证明。
2、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后,方可购置营运货车。
3、经批准购置的营运货车,挂牌后持驾驶员上岗证、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到道路运政机构领取和填写道路货物运输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申请、查验登记。
4、购置外籍的营运货车的,购买者提供原车籍地道路运政机构开据的《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及营运档案;其它手续按新增车办理。
5、经查验和审批后,办理营运证。
申请资料
(一)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三)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过户资料
1.公司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
2.现公司的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
3.登记证书、行驶证、照片
4.过户申请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5.每页需盖公章
车辆营运证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车辆的合法凭证,如果车辆没有营运证,那么就是无证经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车”。
切忌不要乘坐“黑车”。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扩展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