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东莞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021-11-03 综合 237阅读
东莞市实施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解读

东莞市于2011年2月1日公布了2011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为使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了解新标准、贯彻新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东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解读如下:
一、东莞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在什么范围内实施?
从2011年3月1日起,东莞市实施最低工资标准是: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折算日工资为50.57元,折算小时工资为6.32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包括:1、适用于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二、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试用期内是否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中已经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与吃住费用之间的理解?
1、若用人单位将“包吃包住”作为一项福利制度,而劳动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的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不影响此项福利制度。如果将来用人单位因经营等其他原因需要劳动者承担一定的吃住费用的话,双方可通过协商处理。
2、若用人单位已明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吃住需要承担一定费用,且此费用经双方约定,则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假设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领取最低工资1100元/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每月吃住费用是300元,经用人单位代扣吃住费用后,劳动者实际领到的工资是800元(小于1100元)。但这种因合法代扣而使实际领到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情况并没有违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未提供正常劳动是否执行最低工资?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又如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六、2011年3月才发2011年2月的工资,需要按新标准调整吗?
2011年2月份的工资不属于新标准调整范畴。但从2011年3月1日开始,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3月份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支付的工资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在3月份发放2月份工资的,尚不属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范畴,但在4月份发放3月份工资时,必须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也必须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调整。
七、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后,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等于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即:
6.32×150%=9.48(元);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即
6.32×200%=12.64(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
6.32×300%=18.96(元)。
八、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带薪休假是否受最低工资规定保护?
依法享受的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九、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贯彻和落实应做哪些工作?
1、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及时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2、用人单位未达到110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的,应当在2011年2月底前作出调整计划,确保支付2011年3月份工资时符合最低工资标准要求。
3、用人单位在内部调整工资标准和工资结构时,要坚持依法和合理的原则,要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向员工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加强沟通,协商一致,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会,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4、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情况,在切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面向劳动力市场,参照本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做好企业薪资结构调整,使企业工资向劳动力市场回归,以提高企业用工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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