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企业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没有条件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小规模企业,在纳税人自愿并配有本单位兼职会计人员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使兼职人员尽快独立工作,进行会计核算:
(1)由税务机关帮助小规模企业从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聘请会计人员建账、核算。
(2)由税务机关组织从事过财会业务,有一定工作经验,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的离、退休会计人员,帮助小规模企业建账、核算。
(3)在职会计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小规模企业兼任会计。
3.小规模企业可以单独聘请会计人员,也可以几个企业联合聘请会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