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租房需要到当地住房保障中和或社区进行申请,申请条件为具备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如收入较低、住房面积过小等。
根据《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市、区(县)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扩展资料:
《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其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请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三)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获取租赁资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