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不属于腾讯,应该属于用户。
微信自身的条款承认了用户头像、昵称(名字)的各种权利属于用户。看来,强势如微信,也不敢在用户协议中胡来。
微信、QQ的第三方登录服务,与开发者的业务本身,耦合度并不高。正常情况下,开发者仅仅利用第三方登录为自己产品的用户创建了账户。
后续对用户提供的服务和业务,与微信、QQ没有关系。当然,常见的开发者服务还包含社交分享和微信支付。
非要拿开发者协议说事的话,不知微信无故封禁抖音的社交分享以及登录,算不算违约在先。
这次问题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微信第三方登录后,在目标产品中的用户账户头像和昵称的归属权问题。这个其实不难判断。
用户使用微信登录其他产品后,在微信这边修改头像和昵称,然后再次使用微信登录同一产品,新的微信头像和昵称,会同步到该产品吗?答案显然是不会的,后续微信提供的仅仅是第三方登录的校验,与账户资料是解耦的。
那么,腾讯凭什么认为,第三方登录后生成的账户资料,头像和昵称与微信头像昵称仍然存在关系,仍然是一回事(哪怕用户没有修改过)?
从业务的角度看,这次诉讼,腾讯混淆了第三方登录服务与用户资料的概念。
出于用户自我标识需要和生理、心理、社会因素的限制,用户特征信息的所有权只可能属于用户,头像和昵称更是用户特征信息的最基本组成部分。
我用了微信,我的头像和昵称,怎么就归了微信?第三方登录后在目标产品中创建了账户,之后目标产品再度为其他应用进行第三方登录授权,这是两个独立动作。
微信以用户资料为名干涉开发者对外提供第三方登录服务,手伸得也太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