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县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2003〕38号)精神,为规范权力运行,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聘用合同办理程序。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签订工作,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聘用制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对
聘用合同期满人员,聘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办理续聘手续;属工作调动的,应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再与调入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签订或续订的聘用合同不再送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登记。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聘用单位依据聘用制有关规定为聘用、解聘人员办理工资、社保等有关手续。
二、规范解聘辞聘制度。实行聘用制管理工作人员与聘用单位解除人事关系,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今后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上报我局办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聘用制规定和聘用合同的约定负责审批。其中:
(一)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审批表》一式三份。
2.聘用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个人申请经集体研究同意,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发给本人。
4.聘用单位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审批表》办理工资减退、编制核销等有关手续。
5.聘用单位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审批表》和《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存入个人档案。
(二)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1.聘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形成《关于解除与XXX同志聘用合同的报告》,填写《事业单位解除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经研究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聘用单位下发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发给本人。
4.聘用单位凭《事业单位解除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审批表》办理工资减退、编制核销等有关手续。
5.聘用单位将《事业单位解除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审批表》和《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存入个人档案。